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
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这样对非正常损失的准确规定是一大进步,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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