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收入的特点:
(1)是事业单位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开展专业活动取得的收入只能作为事业收入,不得作为经营收入。
(2)是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取得的闲置资源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取得的。由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取得的收入不纳入本单位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的内容:
(1)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即单位通过销售定型、批量产品(不包括试制产品)和经销商品取得的收入。该种收入一般存在于科学研究事业单位,医院销售药品的收入应纳入事业收入中的药品收入。
(2)经营服务收入,即单位对外提供餐饮、住宿和交通运输等经营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工程承包收入,即单位承包建筑、安装、维修等工程取得的收入。
(4)租赁收入,即单位出租、出借暂时闲置的仪器设备、房屋、场地等取得的收入。
(5)其他经营收入,即除上述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
管理事业单位应按本单位特点准确区分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分别核算。同时,个别单位的事业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性质和内容可能相互交叉,难以准确划分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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