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在财会〔2016〕22号文件出台前,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一般是在“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由于“已交税金”三级科目期末无余额。因此,在执行财会〔2016〕22号文件后,对往期和当期资产负债表列报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