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期业务
[案例1] 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A项目为营改增跨期项目,营改增后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具体业务如下:
业务一:2016年1月1日预售,预收房款80000万元,开具营业税发票。
案例分析: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款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会计处理:
①预收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000
贷:预收账款 80000
②缴纳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业务二:2016年12月31日尾盘预售,预收房款6300万元,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案例分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预收房款时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会计处理:
①预收房款时
借:银行存款 6300
贷:预收账款 6300
②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80
贷:银行存款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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