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不动产出租过程中有哪些涉税风险?


来源:大冶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1/8 11:19:45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规依据: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同一项不动产出租行为,可能会因为发票开具时间、收款时间以及合同约定付款时间等不同而出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的情况.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

1.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 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都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出租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注意: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上一篇:销售商品收取的增值税算收入吗

下一篇:房产证和不动产证有哪些区别?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