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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任务不等同于违背税收法定原则


来源:武汉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10:43:48

税收任务讲究的是推动工作的积极性,更多的是属于管理行为的范畴。管理除了各种的物资的管理外,最核心的是对人的行为的管理,包括激励的管理和鞭策的管理。人的本性是有惰性的,是需要管束的。没有税收任务的落实,人就会失去动力,人的懒惰情绪就会在实践中被充分发挥,并占据上风,得过且过将成为一种管理群体的行为共性,最后就是一种懒政。懒政是一种对待职责的态度,本身并不见得违法或者违纪,只是一种没有主动作为的行为。它不是表现为应该作为而不作为的行为,如: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根据规定期限必须办理的,他会办理,但后续如何去跟踪管理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也有规定,但多是原则性的,因为事实上难以说清楚后续管理是什么东西),这里就是一个责任性的问题。在现实中,有一个事实据说:更多时候,懒政可能更不容易出现执法风险,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少做少错”。要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给予任务目标的安排,给予量化的、显形的考核。所以任务是治理懒政的一种有效手段之一。

税收法定讲究的是双方的办事程序、标准等需要按照法定原则,也就是说,执法者和纳税者都需要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执行,不可以超越自己的法定权限进行处理事务。比如说:执法者不可以干预纳税者自由申报纳税的权力(依法纳税是义务,任何依法申报是纳税者自己的权力),纳税者不可以无理拒绝执法者的依法检查。税收法定最核心的就是双方在涉税事项办理中都需要遵守税收的法律,但对于执法者来说,除了法定的程序需要按照法定进行处理外,其他的事务就是一种主观能动性的东西,比如说:对于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风险,执法者可以主动去分析评估,也可以不过问;可以过问得比较深入,也可以过问得比较肤浅,这本身在法定原则上是没有更细的标准的,也是不可能出现标准的,于是就需要另外的渠道对人的主观能动性进行管理。

税收法定原则是一种法律环境的要求,但就像其他任何法律一样,不可能是人人遵守的,所以需要执法者的执法,需要刺激执法者行动力的措施,而最有效的措施就是任务的考核。任务的最大优点在于管理者面对任务会主动考虑如何有效开展工作,激发他们的热情。有人认为任务为引发违法变相“定税”,这其实是与税收法定没有联系的,是一种执法者违法的行为,是滥用职权的行为,自然有另外的法律对其约束。相反,如果没有任务,有这样的思想的人自然仍然会滥用职权。

当然,也不是说税收任务对税收法定原则没有负面影响,甚至是出现违背法定原则的情况,最明显的是任务完成后出现的懒政现象比较多,也有违背法定原则搞税收延期入库或者税收管理故意滞后等现象,如稽查、评估等后移。

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收法定可以治理懒政,这其实是片面的:当执法者办事时需要遵循法定原则,或者按照法定必须要办理的事项时需要按照法定的规则来处理,但更多管理的问题是无法利用法定来进行规则化的,最典型的就是税收风险管理:对于风险管理中产生的问题对象在下达任务后必须要按法定规则进行处理,但是否必须主动介入风险识别,是难以法定化的,进一步说,就是法定原则对于这样的“懒政”是不可能治理的,只能辅助于其它的管理措施或者说管理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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