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因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而取得销货方给予的补偿款等折扣、折让行为,可由购货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转交销货方,销货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购货方依据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中转出。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流程:
如果是销售方申请开具的
1、销售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应写明票面有误的具体情况)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财务专用章)原件
3、《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加盖销售方企业公章)
4、属于购货方拒收情况,由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原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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