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8号公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但在实践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预缴增值税、是否需要开具发票,以及怎样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许多财务人员不太把握,甚至还存在很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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