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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促销之销售积分的税务处理?


来源:黄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1/8 11:26:18

一、增值税的处理

依据前期提到的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2010]56号的相关规定,销售商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目前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面对于"积分兑换商品或者服务"业务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参考下述规定来处理.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注:文件已废止,但精神依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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