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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问题扣款涉税处理


来源:十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3:43:38

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都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商品销售给客户后,由于质量存在小的瑕疵但并不影响客户的正常使用,所以对方客户以不退货但扣一部分货款的方式进行结算。对于销售方也就存在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情况,于是将收不回来的货款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销售方以这种方式进行账务处理,最终的结果就是由于无法满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的材料确认条件而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

但是上述的会计处理把问题简单化了,也并不符合业务的本质。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其本质应该属于销售折让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三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由此可以看出,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的扣款行为,属于销售折让行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进行处理,所扣款项应当冲减当期销售商品的收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同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购货方的配合,但销售方也应在保证与客户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权益。

销售折让在会计处理上与税收政策的规定是一致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类似于因质量问题扣款的业务应根据业务的本质,并依据现有的会计及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账务处理,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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