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假如忘了认证,还可以放在下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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