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会计准则》属于法律法规层面的文件,必须遵守,该准则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体现的是会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减值准备只是一种准备,并没有实际发生损失,所以应予抵消,准确反映存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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