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2013年接受一批设备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货物,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受赠方甲企业自行支付运费1万元,上述业务都有合法的凭证.
该设备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为200+34=234(万元).
受赠该设备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4×25%=58.5(万元).
该设备可抵扣进项税为34+1×7%=34.07(万元).
该批设备账面成本为200+1×(1-7%)=200.93(万元).
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0
贷:营业外收入 2340000
自付运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经过这样处理,甲企业所获捐赠收入234万元作为利润总额的组成部分,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