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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的?


来源:十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31 9:18:39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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