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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折旧时间


来源:十堰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1/8 11:27:45

《应用指南》主要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确定,二是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时点。

财政部在充分考虑政府固定资产分类管理要求的基础上,按照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分类确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现行的固定资产分类国家标准(GB/T14885-2010)将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即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由于固定资产准则对土地、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固定资产不要求提取折旧,因此目前仅对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家具、用具、装具等四类固定资产按其类别确定折旧年限。

财政部在确定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还借鉴吸收了现行相关法规对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所做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有明确规定。此外,我国现行的医院财务制度、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也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财政部及地方财政部门对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也有具体规定。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用指南》明确,房屋及构筑物类的固定资产包括钢结构、砖木结构、构筑物等,折旧年限的范围为8~50年;通用设备类的固定资产包括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车辆等,折旧年限的范围为5~10年;专用设备类的固定资产包括探矿、采矿、选矿和造块设备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专用设备等,折旧年限的范围为5~15年;家具、用具及装具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低于5年。省级以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遵循《政府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所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所在行业特点,进一步细化固定资产类别,具体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并报财政部批准。此外,《应用指南》规定,政府会计主体在具体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固定资产预计实现服务潜力或提供经济利益的期限;2.固定资产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3.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固定资产使用的限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关于政府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时点,长期以来,我国会计准则制度均要求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这一规定主要沿袭计划经济时期企业采用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的做法。尽管这种方法简单,但不能及时和真实反映实际折旧情况,同时也是造成固定资产账目不实、管理混乱、使用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会计信息化不断普及,早已具备了采用分类折旧方法的条件,因此,部分专家认为综合折旧法已不合时宜,建议对此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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