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司法和合同法理论上讲,公司的设立(incorporation)以及资本投入(contribution)包含两个合同,一是股东之间设立公司或资本投入的合同,另一个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有关财产转移之合同。而就后一合同而言,公司的设立和资本投入是一种特殊的财产交易行为,即股东向公司提供现金、设备、土地以及其他财产或劳务(中国公司法不允许以劳务投资)用以交换公司发行的代表股东在公司资本权益的股权或股份。在这一点上,不论是成文法或是普通法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由于现金投资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保持一致,不属于应税事件,不存在所得税问题,剩下的仅仅就是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