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企业及个人销售旧货的规定是什么?
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个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1.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不含其他个人,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时,按照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3.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