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全、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公司内部食堂为本单位员工提供服务,不对外经营.该食堂相应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做账.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菜、米、面、油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支付食堂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贷:银行存款 (或现金)
根据员工服务对象分配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等)--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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