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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后,查出之前的偷漏税行为,能否处理处罚


来源:襄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3:46:12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我们知道,税收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税务机关代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按照上述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注销之后,如果在五年内发现偷漏税并进行处理,原投资人还是要承担偿还责任的。因此,税款的追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罚款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罚款并不是一种债权,而且,个人独资企业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还能否处罚呢?

这要回到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的身份上来。在第一期分享中,我跟大家介绍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一种非法人组织。法人,是在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的注销相当于自然人的死亡,虽然债务可以由法定继承人承继,但是处罚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承受。死了的自然人和注销了的法人,都不再处罚。

但个人独资企业比较特殊,它的非法人主体和投资人是死死地绑在一起的,是混同的,非法人主体的行为即是投资人的行为。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在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进行的土地和房屋权属划转,都视为同一主体内部的倒腾,免征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裁量基准也是参照自然人的。所以,由于这种绑定关系,哪怕是个人独资企业注销了,相应的责任并没有消失,而是转移到了投资人身上。

这个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在前段时间出版的一本书,雷霆、任正勇和邹胜合作编著的《税务局败诉典型案例深度评析》里面,收录了四川宜宾长宁县的一个案例。原告叫王子银,经营了一家石料厂,注销之后,被税务局发现偷漏税,然后追缴税款并进行处罚。这个案子有意思,王子银作为两个案子起诉的,在起诉税务处理决定时,也就是追缴税款的决定时,税务局最终胜诉;在起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时,也就是罚款的决定时,税务局最终败诉。但败诉的原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并没有否认税务局处理处罚的权力。

第五,个人以房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房产的增值部分,要不要确认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一个房子出资时的公允价格为100万,几个月后干不下去了,注销了,这个时候公允价格变成了150万,如果我们不考虑折旧因素,增值部分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这是不是意味着增值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假设要交个人所得税。进一步假设,出资时房产价格100万,几个月后注销时150万,针对增值部分交税了,但没有立刻卖掉,又过了几个月,房价跌回了100万,这时出售的话,等于说就因为我办了个人独资企业、房价过了个山车,就凭空损失一部分个人所得税。这么搞的话,不仅没有鼓励投资,反而还是个大坑。

我觉得增值部分不应该确认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根据相关规定,在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进行的房屋权属划转,都视为同一主体内部的倒腾,契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是免征的。本来就是左手和右手的关系,计税基础应该延续,不应该确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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