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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具体都有哪些抵扣票据


来源:襄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3/19 10:39:45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条款对可税前扣除事项的描述为“有关的”、“合理的”,对于允许税前列支的事项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说明,但对扣除事项的形式要件没有具体说明,这是关于税前扣除凭证争论不一的源头所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该规定也仅对收入与支出的相关性进行了说明,并未对扣除凭证的形式明确说明。财政部及税务总局也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此处仅称凭证要“合法”、“有效”,也并未对凭证的形式做出要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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