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外汇账户的开立


来源:襄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5/28 11:13:19

按照外汇管理局1994年4月1日颁布的《外汇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同的外汇,办理开户的手续各不相同:

(1)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应首先向外汇局提出申请,持外汇局核发的《外汇账户使用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①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②从事代理对外或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

③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增加金、履约增加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增加金、抵押金等;

④保险机构受理外汇风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⑤捐赠协议规定用于境外支付的捐赠外汇。

开户单位向外汇局申请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必须持有下列材料:

①申请开立账户的报告;

②企事业单位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其他单位持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⑧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外汇管理局审查同意后,发给《外汇账户使用证》,在其中注明账户的币种、收支范围、使用期限及相应的结汇方式。

(2)下列外汇,开户单位可以持下列有效凭证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②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的外汇,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③驻外机构的外汇,持机构设立批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投资意向书。

(3)下列外汇,开户单位须持经批准文件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然后再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①经批准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

②经批准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按照规定,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应当在其注册或者在当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需要在境内其他地区开立外汇账户的,应在当地注册或者登记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的核准文件及有关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单位向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除了应持有上述有关材料外,同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经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开户。境内机构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须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户。

账户的使用

开户单位使用外汇账户应当严格遵循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外汇账户的收支范围,并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按照规定,境外借款、发行外币债券取得外汇和对境外法人、自然人发行股票取得的外汇所开立的账户其收入应严格限于该限定外汇;专项用于偿还境内外外汇债务的外汇开立的账户,只能用于支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其他支付,其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下两期应当偿还的本息总额,其收付须逐笔经外汇管理局核准等等。此外,开户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串用外汇账户,不得利用外汇账户非法代其他单位或个人收付、保存或者转让外汇。


上一篇:会计建账的基本程序

下一篇:如何进行票据贴现办理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