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会经费简介》(宁工字〔2006 〕09号)、《关于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通知》(宁工字〔2006〕29号)的规定:工会经费缴纳范围:在自治区境内,开业满六个月以上,建立和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财政统一拨款工会经费的单位除外.缴纳标准: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开业六个月以上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的规定, 由税务部门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按月全额代收工会筹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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