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对象的认定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个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残疾人税收减免政策减征幅度分为三个等级:
(1)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2000元的,减征比例为100%; (2)超过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 (3)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