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混合销售营改增前后政策对比
关于混合销售,我们先看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最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对此的规定对比:
混合销售
从上面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三个法规文件中,对于混合销售的规定,仍然有其共性:首先,混合销售都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其次,这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或者是营改增后,表述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最后,混合销售都按企业主业确定税率。
但是,和过去营业税时代不同的是,36号文中的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这与过去相比,很明显,将混合销售的范围进行了压缩。
例如营业税时代,销售不动产的同时附送货物礼品,如果符合条件,会被认定为混合销售,而营改增后,因为销售不动产与附送货物礼品不涉及服务,所以不符合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规定,而只能认定为兼营,而不是混合销售。
这样一来,很明显的,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范围比起营改增前,大大进行了压缩。那么这种压缩究竟符不符合经济活动本身的规律,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好还是坏呢?要想回答这些问题,关键还是要看清混合销售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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