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小微企业就是小型微利企业
工信部划分的小微企业标准,是指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标准划分的企业,是指所有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还包括了的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划分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而且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误区二:所有小微企业都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从事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即使达到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误区三:年末资产总额、从业人数超过标准就不是小型微利企业
判定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标准,是企业按规定方法计算出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也就是说,即使年末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或者年末人数超过100人/80人的企业,只要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没有超过规定数值,仍然还是小型微利企业。
误区四:应纳税所得额是允许弥补亏损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为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是允许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误区五:一般纳税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没有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要事前备案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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