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在出差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是记入“业务招待费”中,但是有时候也得根据经办人提供的餐饮费的具体用途来做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1、用来招待的对方是购货单位时,应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2、用来招待的对方是供货货单位时,应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3、假如是经办人自己的饮食时,可计入差旅费用,但补贴就不能再给经办人员了!
税法中对差旅费有严格规定,除发票外必须有相关证明,比如出差人数、出差目的、餐费住宿标准、差旅补助标准等等,税务稽查时,如果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税务局有权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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