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将混合销售仅仅界定为只有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虽然是借鉴了以前营业税与增值税中混合销售的规定,但是个人认为,仍然有其局限性。
首先,复合销售行为非常多,绝不仅仅只有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人为的将混合销售与经济活动习惯进行部分割裂,将有些本是经济活动中认定为混合销售的行为,由于其不属于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例如买房送装饰家电),这样并不适合经济自身的发展规律和习惯。从本质上来说,对经济的发展将产生部分阻碍作用,而非促进作用。
其次,在过去,由于混合销售同时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了方便纳税人,简便征管,不至于使得营业税纳税人频繁申报增值税,也不至使增值税纳税人频繁申报营业税,所以,才规定按纳税人主业来确定混合销售缴纳税种。
而现在,在全面营改增之后,再按照过去的规定进行处理,按纳税人主业来确定税率,却已经起不到方便征管的主要作用。
相反,反而使得企业销售货物本应按17%税率缴纳的增值税,结果仅仅因为企业主业是服务,而只需要按6%进行缴纳;同样的,企业提供服务本应按6%税率缴纳的增值税,结果仅仅因为企业主业是货物销售,而要按17%货物销售进行缴纳,造成极大的不公平。
例如公司是空调安装服务公司,一项卖空调后提供安装,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按6%缴纳增值税。而如果大世公司是空调销售公司,有次卖空调后提供安装,按36号文,却是按17%缴纳增值税。这样,同样一项销售行为,却因为主体税率的不同,形成明显的税率差,造成明显的征收的不公平。
对此,新余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建议,应按一项销售行为中的主行为来确定税率,而不是按企业主体的税率来确定销售行为的税率,这本身也更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的税率是以销售商品或服务本身的品目来确定,而不是依据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来确定。
最后,对于混合销售,笔者认为,由于其本质是为了尊重经济活动习惯,所以,应该充分尊重经济体本身的意思表示,如果一个经济体例如商家,采用分割形式,例如签订独立的两项合同,将卖空调与安装独立为两项互不相关的销售行为,并进行分开核算,由于这种合同签订的独立性,形成两项独立的合同权利义务,不再符合一项复合行为的认定要件,所以,税法应尊重经济体自身的行为,对于这种分割,不需要强行认定为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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