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中规定:
“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调整前的所得即“利润总额”为-500000元,首先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计算出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其次,计算出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仍为负数的,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填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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