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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理解


来源:黄冈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31 9:47:11

增值税与消费税同属于流转税,计税依据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消费税一般为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增值税则按照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具体如下。

1、消费税有实行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的,比如啤酒、黄酒、卷烟、白酒等,从量计征部分有别于增值税。

2、单纯从量计征的应税消费品收取的押金,逾期视为含税价,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收消费税。啤酒的押金只是计算单位适用税额的依据。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适用税率。

4、在受托加工环节,代收代缴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委托个人加工的,无需代收代缴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加工费×适用税率。

5、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低偿债务的,计算消费税按照同期最高售价计算。

增值税则按照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6、视同销售的范围不同,造成计税不一致,一般地,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较大,比如将自产的轮胎(应税消费品)生产卡车(非应税消费品),此环节征消费税,但不征收增值税。

7、啤酒屋自产自销啤酒,征收营业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增值税。这是比较特殊的例子。

8、卷烟、白酒设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分别按照国税函[2009]271号、国税函[2009]380号的规定处理,这也是区别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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