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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转让


来源:南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3:50:27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已将基金、信托、资管及各类金融衍生品纳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畴,但对金融商品未进行明确的定义。

金融学、市场营销学等对于金融商品均有各自的定义,会计准则里规定的金融工具是一个涵盖金融商品且更为宽泛的概念,税法采取正列举加兜底条款的方式进行罗列。在判断一项资产是否属于金融商品时,应从商品的本质属性来分析,金融商品应是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并且主要以交换为目的的资产。按此逻辑,股票属于金融商品,但股权不是;债权不属于金融商品,但以债权(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设立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则属于金融商品。

在判断一项金融商品是否真正转让时,应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关于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并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1.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不附任何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2)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回购价为回购时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如果回购价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则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3)附重大价外看跌期权(或重大价外看涨期权)的金融资产出售。

2.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这里的控制不仅要从转出方角度来分析,还要分析金融资产转入方是否有权自由处置金融资产,只要转入方处置金融资产的权利受限,则表示转出方未放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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