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实例详解工程建设质保金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来源:柳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7/8 16:44:13

一、基本概念解读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增加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缺陷责任期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增加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增加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增加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从业务实质上看,「质保金」属于施工企业的债权,通常在在应收账款中反映。由于其返还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因而又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范的范畴。

从业务循环上看,「质保金」发生于工程终结算环节,终止于到期返还或履行保修义务。

二、「质保金」发生时的税会处理

种情形,发生时点及返还时点均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此类「质保金」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无论到期是否实际收到款项,均应在2016年4月所属期申报缴纳对应的营业税。

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二种情形,发生时点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返还时点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如施工企业已向甲方开具营业税发票,则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应在430前申报缴纳营业税;否则,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45条的规定,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质保金」到期的税会处理

「质保金」到期的处理,可分为三种情形:

种情形:「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全额收回的,施工企业应以质保金全额为销售额,根据所选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1 某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乙与房地产企业甲2016年6月15日签订A工程结算书,结算书中约定,合同结算总价款为13320万元,预留质保金666万元,到期日为2017年6月15日。乙企业对A工程选用一般计税方法。

乙企业2016年6月15日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质保金 666万元

贷:工程结算 60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6万元

2017年6月15日质保金到期,未发生保修义务,乙企业全额收回666万元质保金,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银行存款 666万元

贷:应收账款 666万元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66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6万元

第二种情形:「质保金」到期前,发生保修义务,施工企业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发生的保修费用,进项税额可以据实抵扣,到期回收保修金应计算销项税额。


上一篇: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下一篇:企业如何防范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