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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