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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方式种类


来源:桂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6/7/9 16:24:52

所谓结算方式,是指用一定的形式和条件来实现各单位(或个人)之间货币收付的程序和方法。银行结算方式根据结算形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票据结算和支付结算两大类;根据结算地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同城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方式和通用结算方式三大类。具体分类如表7—1所示。

1.支票结算

支票结算,是由付款单位签发支票,通知银行从其存款中支付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同城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现金支票可以提取现金也可以转账,转账支票只可转账不能提现。支票的结算起点为100元,付款有效期限为10天。支票一律记名,在经过批准的地区

可以背书转让。对企业签发的空头支票或印鉴不符的支票,银行除退票以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2.银行本票结算

银行本票结算,是申请人将款项缴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本票,并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结算方式。它适用于同城范围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的结算。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两种。定额本票的面额分别为500元、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为2个月。银行本票一律记名,也可以背书转让。银行定额本票、不定额本票格式如表7 -2、表7-3所示。

3.银行汇票结算

银行汇票结算,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汇票交汇款人据以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现金的一种结算方式。

该方式适用于单位、个体经营户和个人向同城、异地支付的各种款项,具有应用范围广、使用灵活的特点。银行忙票采用记名方式,可以据以进行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为1个月,在有效期内既可分敬支付或转汇,也可背书转让。

4.汇兑结算

汇兑结算,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外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通常适用于异地间的资金调拨、企业之间清理结算尾款和先款后货的交易事项。汇兑结算安全、方便,又无金额起点,所以应用较为广泛。对于销货单位,如对购货单位的信用状况了解不够,应采用先款后贷的方式销售。如先货后款,可能出现贷款不能收回的情况,增加企业的结算风险,所以应慎重选择。银行信汇凭证格式如表7 -4所示。

5.异地托收承付结算

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售、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每笔10 000元,其中,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元。按托收承付款划回的方法不同,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其格式如表7 -5所示。

6.委托收款结算

委托收款结算,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委托收款结算的款项划回,分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委托收款和异地托收承付都是由收敖单位主动收款的结算方式,区别在于委托收款结算更加灵活、简便。它不仅适用于异地,而且也适用于同城结算;不但能够用于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同时也能够用于一切在银行或金融部门开立账户的单位间各种款项昀结算。委托收款结算无金额起点的限制,不强调双方的经济合同,不以发运商品为托收的前提,结算中双方发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处理,银行不负责审查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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