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如果开办费是通过管理费用-开办费核算,税务上会不会要求做纳税调整?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从以上规定可知,会计准刚是直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而税法规定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因此在未生产经营开始前,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按会计准则计入管理费用的筹办费均应调整。建议企业作好备案,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作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