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6条规定:“三代”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收入,应该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不能那个作为营业外收入,也不能计入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
税局返回个税手续费返还在利润表中如何体现?
财政部会计司在2018年9月7日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中明确指出: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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