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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与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


来源:梧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6/7/2 17:57:39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成本法核算。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成本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适用权益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A企业于2008年1月取得B公司30%的股权,支付价款9000万元,假如取得时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为份额与投资成本相等。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9000万元,贷“银行存款”9000万元。如果B企业2008年实现净利2400万元,2009年经股东会决议分配其中的1000万元。

账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720万元,贷“投资收益”720万元。分回股利时,借“银行存款”3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万元。如果B企业2008年亏损1000万元,账务处理为:借“投资收益”300万元,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万元。

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润分配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分配方式。被投资方分配的股票股利,或用留存收益转增资本,投资企业不作账务处理,但应注明增加的股数。税法上视同先分配,再投资处理,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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