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地址,不属于税控范围,不会影响对方认证;
但是,假如对方税务机关较真,发票上的地址与税务登记证上的地址不符,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也是可以不让抵扣税款的.
根据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只要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没错就能认证,但是对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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