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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商业模式


来源:北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5:19:23

一电商企业的基本类型

电商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实现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乃至线上支付的商业模式。各类电商可分为以下两类:

平台类电商,即电商企业并非产品或服务销售合同的购销主体,而仅围绕促成购销交易提供各类辅助服务,如首页推介、产品或服务介绍页面的功能插件、资金结算、供需匹配等,如淘宝、滴滴出行、诸葛修车网等。

渠道自建类电商,即自行建立网站并基于该网站实现销售的企业,既包括传统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如京东自营等,也包括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发销售的新型产品或服务,如视频网站,在线教育等。

渠道购买类电商,即通过入驻电商平台购买销售渠道并在线上实现销售的企业,如京东入驻商户、淘宝卖家、入驻美团外卖的餐饮企业等。

二电商企业的税务处理

相对于传统企业,税法并未就电商企业作特别规定或给予特别的税收优惠,公众舆论中的“电商不征税”是根本不存在的,互联网只不过是电商企业的工具,电商企业销售收入,均应照章纳税。尽管如此,电商市场也普遍存在一些税收疑难问题。

(一)一般业务的税务处理——以渠道购买类电商为例

例1:F公司是一家入驻淘宝平台,主营服装销售的电商企业(一般纳税人),以下是它支付宝交易记录中节选其中一笔:

支付宝交易记录中节选其中一笔

该女装原价209元,F公司开展满100减5元促销活动,折后售价为199元,其中,消费者信用卡付款197.62元,使用积分抵减1.38元。另外,F公司支付“淘宝客”推广费9.95元,快递费7元,商品不含税进价为150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1.F公司该笔销售的会计分录为:

发货时:

借:应收账款——支付宝账户176.52

——代扣返点积分0.99

——代扣天猫佣金9.95

——代扣淘宝客佣金9.95

——快捷支付手续费1.59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91

公司支付宝收到货款时:

借:企业货币资金——支付宝账户176.52

财务费用1.59

销售费用20.89

贷:应收账款——支付宝账户176.52

——代扣返点积分0.99

——代扣天猫佣金9.95

——代扣淘宝客佣金9.95

——快捷支付手续费1.59

满100减5元的优惠政策系商业折扣,应按照折扣后的价格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以折扣后价格或在折扣栏填列折扣金额的方式开具发票。

销售该商品应纳增值税额=199/(1+17%)×17%-150×17%=4.66(元)

2.从F公司支付款项备注描述来看,阿里巴巴旗下多个公司均参与到淘宝商城的经营中,并负责不同的项目。

(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F公司提供消费者使用快捷支付取得的的手续费收入,按照“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缴纳增值税。

(2)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收取的天猫佣金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积分部分详见后文)。

(3)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负责收取淘宝客佣金,收取的佣金也需按“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积分业务

常见的积分业务有两种,一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二是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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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奖励的积分在甲方使用

《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规定:“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的商品或服务。……销售方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为单独销售可取得的金额。如果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不能够直接观察到,授予企业可以参考被兑换奖励的公允价值或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在下列情况下,授予企业可能减少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向未从初始销售中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提供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奖励积分中预期不会被客户兑换的部分。”

税务处理:积分本质上是对未来期限内消费的折扣承诺,会计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对积分公允价值予以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积分使用或过期时,再行转入营业收入,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在税务处理上,应在商品销售时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下次购买商品时,则按照折扣后(积分兑换后)的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积分自递延收益转主营业务收入部分不再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某商品销售价为11700元,商场返积分给顾客可作为234元使用。商场账务处理如下:

收款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10000/(10000+200元)=9803.92

递延收益200×10000/(10000+200)=196.08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

兑换积分或积分作废时:

借:递延收益196.08

贷:主营业务收入196.08

税务处理:商场收款时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10000元,同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元,将来积分兑现时不再确认相应收入,也无需再行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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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奖励的积分在乙方使用

(1)银行积分

银行为了鼓励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联合餐饮企业推出促销活动,如客户消费100元,只需刷卡95元,剩余5元则用积分支付,并由银行补充支付给餐饮企业。这里,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应按95元确认收入,餐饮企业为银行收取的5元,不应作为餐饮收入处理,因为餐饮企业并未向银行提供餐饮服务,而应理解为餐饮企业为银行提供信用卡市场推广服务,故餐饮企业向银行收取的5元应确认宣传服务收入,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凭增值税发票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这个例子,类似于学生公寓提供免费打印,不过每张纸的最下面会走广告。打印公司的收入来自于广告公司,广告公司的收入来自于需要做广告的企业。这里,打印公司取得的收入绝不能理解为打印收入,而应作为广告服务收入处理,道理很简单:打印公司在纸张上为广告公司发布广告,所以打印公司要向广吿公司收费(广告费)。打印公司为学生提供打印服务,免收打印费,其目的只是吸引更多的学生来打印,从而收更多的广告费。

(2)京豆积分

京豆是京东用户在京东网站购物、评价、晒单等取得的奖励,其原理与天猫积分或淘金币类似,可用于抽取大额折扣或直接抵减价款等,京豆有效期截至下一个自然年年底。逾期未使用的,则自动失效并予作废。消费者持金豆在京东购物时,每100京豆可抵1元现金使用,商户则根据京豆数量按照上述比例自京东兑换款项。

这里,商户应按向消费者取得的实际价款确认收入并计提销项税,商户向京东收取的价款(京豆折算的金额),应由商户向京东开具宣传费收入发票,并缴纳增值税,京东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税抵扣,同时确认销售费用。

此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规定,前述在京东网站购物的消费者以及乙银行的持卡人取得的京豆或积分,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京东或银行亦无扣缴义务。

(三)广告收入

广告收入是互联网企业收入的重要来源,电商企业、各大门户网站、视频网站通过置顶、推荐、滚动播出的产品或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注释》明确,“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由此可见,各大网站的各类促销、推荐等行为均应按广告服务缴纳增值税。

然而,不少企业将促销活动、广告宣传活动解释为信息技术服务中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故意忽略相关图片、文字、视频在其自有平台进行广告性质的发布、播映等业务实质,其目的是逃避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规定,广告收入应当按照计费销售额乘以3%的费率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处计费销售额是指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相应地,支付方也应按照税法规定的广告宣传费标准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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