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所以,只有购进的农产品用于上述用途的依然可按照13%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税额如下:
1.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3%3.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进项税额=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3%
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按照11%的税率或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适用两种类型的规定:
一是普遍性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二是特殊性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加计扣除的力度和2017年7月增值税税率“四并三”改革力度一致,依然是加计扣除2个百分点。
凭票扣除相关规定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农产品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