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对作为货样的进出口产品有以下规定:
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的关税和增值税。
2.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符合下列情况,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的,不论价值大小,准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用于分析、化验、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消耗掉的,属于来样或去样加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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