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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偷税漏税


来源:贵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0/11 13:42:29

哪些行为是偷税漏税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的手段。

如,行为人设立虚假账簿、记账凭证;造假账、搞两本账;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将账簿、记账凭证故意隐藏起来;未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将正在使用或尚未过期的账簿、记账凭证销毁处理等。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如在账簿上大量填写超出实际支出的数额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的数额。

3、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如,在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申报资料;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不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并经税务机关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4、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行为。

哪些行为会构成偷税罪?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偷税会有什么后果?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企业偷税的具体后果: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以上情况,同时符合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

2、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以上情况,同时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对多次犯有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4、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5、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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