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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业务税税会分析


来源:贵港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5:21:20

一、预售业务的税税差异

(四)转让房地产收入确认的税税差异

1.转让房地产收入价税分离的税税差异

18号公告以及《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拆迁补偿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根据前述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按增值税名义税率进行价税分离。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7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根据前述规定,土地增值税转让房地产收入按增值税实际税率进行价税分离。

截至目前,企业所得税并未出台关于收入价税分离的配套文件,根据22号文和63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确认的转让房地产收入暂按会计规定执行。需要说明的是,前述“转让房地产收入暂按会计规定执行”是指转让房地产收入金额的确认方式(即是价税分离方式)暂按会计规定执行,即企业所得税收入也应当按增值税名义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如前所述,转让房地产业务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31号文已有明确规定,不适用暂按会计规定执行这一政策。

由于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之分、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差额征税、三个税种在确认销售额(收入)时价税分离的方法不同等原因,同一项房地产销售业务,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确认的销售额(收入)可能存在差异,即税税差异。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差额征税的可全额开票,且某些情形下可以开专票,某些情形下应当开普票。因此,同一项房地产销售业务除前述税税差异外,还可能存在税票差异。此外,尽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方法与会计收入一致,但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地增值税的收入与会计收入仍然存在着税会差异。

税税税会税票差异表

例5.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B商业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15日,2016年10月将B项目中一栋商业大楼转让给C公司,收到预收款5250万元,12月办理交房及房产产权转移手续。商业大楼可售面积占项目总可售面积的50%,项目用地的土地价款及拆迁补偿费为2000万元。确认A公司增值税的销售额,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和票载金额。

1.A公司选择一般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售额=(5250-2000×50%)÷(1+11%)=3828.83万元

土地增值税收入=5250-(5250-2000×50%)÷(1+11%)=4828.82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5250÷(1+11%)=4729.73万元

会计收入=5250÷(1+11%)=4729.73万元

专票注明销售额=5250÷(1+11%)=4729.73万元

普票注明销售额=5250万元

2.A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销售额=5250÷(1+5%)=5000万元

土地增值税收入=5250÷(1+5%)=5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收入=5250÷(1+5%)=5000万元

会计收入=5250÷(1+5%)=5000万元

专票注明销售额=5250÷(1+5%)=5000万元

普票注明销售额=5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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