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操作中,很多公司的收据是出纳开,但这样存在一定的漏洞,可能存在出纳另拿一本收据开票,将这些所开的收据不交会计做账的可能。
这样的话,给出纳私吞公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应该是收款人和开收据人要实行职责分离,一人不能兼任。
因为在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文的附件二,在第六点(二)填制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中的附加条件的第二条规定,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所以只要单位领导有指派出纳开单,他(她)有签名盖章以示负责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