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一: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给个人股东,借款年度终了(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后既未归还借款,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应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企业借款给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用于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且借款年度终了(借款当年的12月31日)后未归还借款的,企业应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情况三:企业出资为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企业应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情况四:企业为个人股东,或其家庭成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企业应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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