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但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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