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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借款利息,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来源:玉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6/13 10:02:46

(1)向金融企业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该银行开具的银行利息结算单据(营改增后原则上应取得发票)。

(2)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需取得付款单据和发票,辅以借款合同(协议);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3)为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借款而支付的融资服务、融资顾问费、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缴纳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表格式完税证明。

拨缴职工工会经费,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企业实施股权捐赠的,应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取得接受股权捐赠的公益性团体按股权历史成本开具的捐赠票据。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或票据)。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用于法定公益事业的捐赠,财政部门监制的捐赠票据,如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等。

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且允许扣除的费、金,代收部门开具的代收凭证、缴款书(如工会经费代收凭据)等。

发生非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收款方签收单据、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发布)的规定执行。

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按该规定或要求扣除。

(1)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应在年末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等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还应当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2)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加计扣除。委托境外机构,个人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境内居民企业按所接受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的,该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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