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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丢失的处罚?


来源:玉林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9/22 9:40:40

新《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1、未按照规定保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丢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会计人员有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有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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