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按会计准则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在计缴企业所得税前没作税前扣除,请问相应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存货跌价准备是指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以收回的部分,应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并计入存货跌价损失。
“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是作为存货的抵减项目,其核算内容是存货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不调整存货科目余额。由于该科目的设置只是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存货状况,而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中的“非正常损失”,所以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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