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已开具的发票是要纳税人自己保管的,不可以随意丢弃!
1、开具发票后的记账联作为记账原始凭证附件保存,所有同凭证保管年限一样是30年;
2、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合发票登记簿,保存期限是5年。
保存期满之后,要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后才能销毁哦。如果三只小会发票,是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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