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目前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政策明确.在具体实务中有以下几种操作方式:
一是按销售额直接开增值税发票;
二是按原来开具的按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方式,开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按销售额开应税的增值税发票;
三是已开票的部分不再开票,申报增值税时,该部分按不开票收入申报.
具体操作需要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在笔者看来,预收款所开具的发票相当于收据功能,应当不需要按照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应当在交房时直接开具正式发票.
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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